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四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八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折合銀元壹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施月燿~B法官張國勳~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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