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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