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被告庚○○被告己○○○股份有限公司右一被告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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