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戊字第二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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