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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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犯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因犯偽證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搶奪及偽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年二月及九月(附表偵查案號欄第一行更正為「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二
二九、七八八、八八一號」、判決確定日期欄第一行「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應更正為「九十二年三月八日」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