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0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0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二萬元,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確定,竟於緩刑前(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書誤載為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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