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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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20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名皓
蔡翼鴻
施國華
江治霆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羅名皓部分)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號」顯係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此有被告羅名皓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而此誤繕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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