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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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4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奕彬 (原名 黃奇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45號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送達被告黃奕彬之桃園市○○區○○街○○○號居所並由同居人 黃丁寶 代為收受及於107年11月29日寄存送達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被告並於同年12月4日提起上訴,並於同年12月5日送交刑事聲明上訴狀至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