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9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文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文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旁,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海洛因1次。嗣於翌(26)下午2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2段489號前,為警攔檢盤查,因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殘渣袋1個。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起訴書誤載為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應予更正)等語。
三、經查,被告潘文生業於107年12月17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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