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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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HIHIEN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THIHIEN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前之判決於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失其效力;檢察官若併就不存在之犯罪,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法院即不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33年度上字第1742號判例、104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NGUYENTHIHIEN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曾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前揭判處罪刑確定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裁定開始再審確定後,復經本院以107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無罪,有上開裁定及判決各1份存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再審確定,再審前之判決即已失其效力,且此案件嗣更經本院以前揭判決改判無罪,顯見此部分犯罪已不存在,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自不得逕依聲請意旨而併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此部分犯罪既不存在,聲請人原據以聲請之數罪基礎即有動搖,而僅餘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足見本件聲請已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之情形,本院自不得依前揭刑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意旨所述,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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