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菩提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菩提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菩提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而該基金會前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6年8月
11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冊第157頁第478號)。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3年12月13日高市教四字第0930039686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件為證,可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菩提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乃為利害關係人,且其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聲請核准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菩提文教基金會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修正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