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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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