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9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法3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