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44號上訴人新橋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97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定民國97年8月11日下午4時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