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鄭博元
被 告 李育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妨害自由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
,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