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七列關於「詎甲○○竟未於95年10月25日」應補充為「詎甲○○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雖明知無正當理由,仍未於95年10月25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二列「並有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應補充為「並有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