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法定代理人兼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5年度訴字第2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㈠聲明:
⒈請求判決宣告被告甲○○冒充印製臺中市廣西同鄉會理事
長名義名片及偽造行使臺中市廣西同鄉會第六屆第四次會員大會前實際清查會員名冊均無效作廢。
⒉被告甲○○應賠償原告乙○○損害金新臺幣100萬元及自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⒊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略以: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
95年度偵字第12624號起訴書及第126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一案,經本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業有本院96年2月27日宣示之95年度訴字第2121號判決主文可稽,揆諸首揭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