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 黃文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宗文 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北港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具狀補正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之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準用。準此,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如未表明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事項,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依前述規定表明上訴之聲明,即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因該聲明之欠缺係可補正,且第一審法院又未命上訴人補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楊昱辰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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