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文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於逾上訴期間後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吳文智,係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之送達,有送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月3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雖其主張遲誤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惟未主張及釋明有何非因其自己之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二、查聲請人並未就上開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依法為主張及相當之釋明,已如上述,其回復原狀之聲請,於法有違,不能准許。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另其回復原狀之聲請既經駁回,其遲誤上訴期間之上訴,依法自亦不得准許,且已先經本院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14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而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