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陸羽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甚詳。是以,法院受理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應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46號事件二審全部法庭期日之錄音光碟,惟未據敘明其聲請各該期日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詩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