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原告 羅奕絜 被告 鄒官羽 被告鄒春香被告徐傳港被告江欣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羅奕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