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96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962號97年度交聲字第1963號97年度交聲字第196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7年6月3日所為之處分(裁決書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R006020、60-ZHR005618、60-ZEQ006476、60-ZEQ00600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裁決意旨: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以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表列之交通違規事實,經交通執法人員製單舉發。依交通部93年1月14日0000000000號函釋,流當車輛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時,典當人應寄發存證信函或登報催告辦理,並至監理所(處)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受處分人皆未依法辦理。本件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遂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依法裁處並無不當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93年11月間質押於當鋪,裁決書所載該自用小客車違規時間均為96年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8372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事實,受處分人於96年間對該自小客車已無實際管理支配之情形,即受處分人非違規事實行為人,請准撤銷不當之裁罰處分,故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交通○○○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按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不照章繳費且符合使用非登記所屬之車內設備單元者,依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交營運單位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車主補繳通行費及違規作業處理費,並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注意事項第1條、(修正前)第13條第1項、(修正前)第
16條第2款、(修正前)第1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規定,本件受處分人登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使用非登記所屬之車內設備單元而不照章繳費,其處理程序應為:先由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通公司)依據高速公路局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作「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予受處分人,於受處分人逾「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未繳時,始由營運單位即遠通公司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此所謂之「依法」處理,應係指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處理。惟附表編號1、3所載之違規事實,其通行費補繳通知單投遞地址為臺中市○區○○街○○○巷○號4樓之3,該單投遞後無人簽收,退回原寄件單位(退件原因不明),送達程序未完成等情,有交通○○○區○道○○○路局善化收費站97年7月14日高善稽字第0976000135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稽。遠通公司既未依據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不照章繳費處理程序,則依前段規定及說明,原舉發機關之舉發即有違誤之處。
四、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亦有明定。復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3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原處分機關並未提出附表編號1、2、
3、4號裁決書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附表編號3、4號之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證書,無從證明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業已填寫完整或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準此,尚難逕以認定受處分人業已知悉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內容,而得依通知單所指定之應到案日期前至指定處陳述意見或查證、告知實際違規之駕駛人資料,或不經裁決而逕依罰鍰最低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即逕以受處分人於違規時間仍為上開自用小客車登記之所有人而據以裁處,程序適法性亦有疑義。
五、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則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明定。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職是,倘若得以辨明違規行為應歸責對象為汽車駕駛人並非汽車所有人時,自不得處罰汽車所有人;另同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守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之行為,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明定以汽車駕駛人為處罰對象。經查: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雖有遠通公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影本2份、單一案件查詢交易明細表影本2份在卷可稽。惟受處分人原登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93年11月19日向「公信當舖」質押借款,因無法清償借款而於94年2月24日流當,流當後經「公信當舖」於95年2月10日轉售與 趙文龍 (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號)等情,有臺中市當鋪同業公會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讓渡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證,核與受處分人所辯相符。雖監理機關對於上開車輛之車主仍登記為受處分人,然汽車車籍之登記事項僅為交通行政管理之手續,究與實體法上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變更無涉。依上所述,於附表所列之違規行為發生之際,衡情該自用小客車自無可能交予受處分人駕駛,是以,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受處分人於違規時係車輛之駕駛人,原處分機關未能深究,即逕以受處分人為裁罰對象而作出罰鍰處分,亦非允洽。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製成附表所列之裁決處分既有前揭違誤,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依法撤銷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改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裁決書│舉發單│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罰金額││││編號│編號│違規地點│違規法條│(新臺幣)│├──┼────┼─────┼─────┼───────┼──────┼─────┤│1│97年6月3│中監違字第│ZHR006020│96年12月10日20│汽車行駛於應│3,000元│││日│裁60-ZHR00│號│時30分│繳費之公路不│││││6020號││善化收費站南向│依規定繳費│││││││第10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2│97年6月3│中監違字第│ZHR005618│96年12月10日│行駛高速公路│1,200元│││日│裁60-ZHR00│號│20時30分│,於駛進收費│││││5618號││善化收費站南向│站繳費時,未│││││││第10車道│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3│97年6月3│中監違字第│ZEQ006476│96年12月10日20│汽車行駛於應│3,000元│││日│裁60-ZEQ00│號│時53分│繳費之公路不│││││6476號││田寮收費站南向│依規定繳費│││││││第10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4│97年6月3│中監違字第│ZEQ006009│96年12月10日20│行駛高速公路│1,200元│││日│裁60-ZEQ00│號│時53分│,於駛進收費│││││6009號││田寮收費站南向│站繳費時,未│││││││第10車道│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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