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原簡字第2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柏昇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柒日,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府民兵『自』第(第2行中段)…」之記載,應更正
為「…府民兵『字』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偵緝字第605號)。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李柏昇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
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影響其所服
勤務之正常執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
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605號
被告李柏昇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居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柏昇自民國105年4月14日起為替代役役男,先後分派在新
竹縣五峰鄉公所及新竹縣政府兵役科服役,其於服役期間未
經准假,自105年5月16日8時起至105年6月10日5時止,無故
擅離職役累計離役已逾7日(168小時以上,詳如附表所示)
,且自105年6月6日起未再返回服役單位。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柏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竹縣政府105年6月15日府民兵自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被告
役籍基本資料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擅
離職役通報表、被告105年上半年簽到(退)簿、請假申請
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
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檢察官葉子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鴻嘉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擅離職役時間│離役時數│累計離役時數│
├───┼─────────┼──────┼──────┤
│1│105年5月16日8時至│24小時│24小時│
││105年5月17日8時│││
├───┼─────────┼──────┼──────┤
│2│105年5月30日8時至│52小時│76小時│
││105年6月1日12時│││
├───┼─────────┼──────┼──────┤
│3│105年6月6日8時至│93小時│169小時│
││105年6月10日5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