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簽立保證書,向原告保證訴外人千代美內衣號於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願與債務人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訴外人千代美內衣號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約定按月繳息及借款期限一年,嗣經展期後到期日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九按月計付,並同意利率於原告調整放款基本利率時,按調整後之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調整計付,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原告攤還部分本金後,本金尚欠二百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元。詎上列借款利息僅繳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迭經催討無效,訴外人千代美內衣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份、約定書一份、保證書一份、借款展期約定書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訴外人千代美內衣號向原告借貸之另筆借款有抵押,抵押品超過借款。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簽立保證書,向原告連帶保證訴外人千代美內衣號於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及其他債務以本金三百萬元,願與債務人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訴外人千代美內衣號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約定按月繳息及借款期限一年,嗣經展期後到期日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九按月計付,並同意利率於原告調整放款基本利率時,按調整後之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調整計付,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原告攤還部分本金後,本金尚欠二百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元。詎上列借款利息僅繳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迭經催討無效,訴外人千代美內衣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等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份、約定書一份、保證書一份、借款展期約定書二份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本件借款之主債務人即訴外人千代美內衣號向原告借貸之另筆借款有抵押,抵押品超過借款,惟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今主債務人既未依清償,則債權人不待抵押物之拍賣受償,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請求清償,自無不可。且被告為連帶保證及主債務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均係為擔保主債務人千代美內衣號向原告借款之清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及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行使債權之方式固有不同,惟其目的均係為使同一筆債權受償,如其中一種債權行使獲得滿足,系爭借款債務才算消滅。被告上開抗辯,自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百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李杭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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