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榮坤律師
宋皇佑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林義芳 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台南縣麻豆鎮農會(下稱麻豆農會)辦事員,明知其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經常擅離職守,經麻豆農會人事評議會以麻豆農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麻農會字第一四六八號員工懲戒評議通知,懲戒記大過一次、小過一次,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因審理麻豆農會總幹事甲○○、麻豆農會信用部主任丙○○、麻豆農會職員丁○○三人涉嫌超額貸款犯有背信罪案件而通知乙○○出庭作證,乙○○為表示該背信罪案件於偵查中渠未依甲○○、丙○○、丁○○之指示串證而招致前述懲戒,竟於八十九年一月間,在台南縣麻豆鎮南勢里十二鄰十四之一號住處,變造上開懲戒通知內容為記大過一次、小過二次,再將該變造之懲戒通知影本寄交承審法官,據以要求隔離訊問,足生損害於麻豆農會懲戒評議通知內容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刑法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以被告係麻豆農會辦事員,其在麻豆農會員工懲戒評議通知書上所載「記大過一次、小過一次」變造為「記大過一次、小過二次」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麻豆農會懲戒評議通知內容之正確為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在麻豆農會員工懲戒評議通知書上所載「記大過一次、小過一次」順手在小過「一」的上方加一劃,後來在另案法官傳訊作證時,為了證明沒有跟總幹事他們掛勾,一時忘記沒把隨手加劃的那一筆塗掉,即影印寄給承審法官,並沒有別的意思云云。
三、查刑法上之變造私文書罪為結果犯,除有變造私文書行為外,尚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本件被告在麻豆農會員工懲戒評議通知書上小過「一」上方加一劃部分,係麻豆農會寄給被告之通知,被告於接獲通知後,乃在所收受之通知書上隨手劃一筆,而非劃在原麻豆農會之評議記錄,並不影響於該評議之懲戒結果,難謂足生損害麻豆農會懲戒評議內容之正確性,核與變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尚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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