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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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8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慶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慶勗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慶勗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犯後尚知所悔悟,並已賠償告訴人即被害人陳德發及 楊宗叡 之損害,渠二人亦均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且予被告緩刑之意,檢察官亦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綜此可見被告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