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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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26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GALLOANAMAEGONZAGA( 安娜 )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應以被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500元外
,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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