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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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潘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
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
肆佰貳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 陸耀良 (於民國103年1月2日死亡,業經本
院另行裁定駁回)與原告曾訂立小額循信用貸款契並向原告
借款使用,卻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99,086
元及利息,業經原告取得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534號支付
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詎陸耀良竟於96年12月13日將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被告潘綉芬,渠等2人通謀虛偽移轉系爭不動產而侵害原告
之債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先位聲明請求:確認陸
耀良與被告潘綉芬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11月19日所為買賣契
約之債權行為及於96年12月1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皆不存在,且被告潘綉芬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於96年12月13日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則請求:陸
耀良與被告潘綉芬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11月19日所為買賣契
約之債權行為及於96年12月1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應予撤銷,且被告潘綉芬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於96年12月13日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先、備位聲明價額最高者定之(司
法院第19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而原告先位之
訴,依實務上就確認訴訟向來所採之法律見解,應以確認標
的即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
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現值價額為1,789,927元(詳如附表所
示);至原告備位之訴,應以原告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為
準,即以原告所主張債權額399,086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最高法院97年度民事庭第1次會議決議參照)。茲就前開
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比較後,應以該較高之先位訴訟
標的價額即1,789,927元核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72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4,300元,尚不足14,421元,爰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14,421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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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備註│
│號│││││(㎡/元)│(新臺幣)││
├─┼────┼────┼───┼────┼────┼──────┼───┤
│1│臺中市北│000-0000│176│90960分│48,614元│8,654元│○
○○區○○段│││之92││││
├─┼────┼────┼───┼────┼────┼──────┼───┤
│2│臺中市北│000-0000│10865│90960分│54,235元│596,001元│○
○○區○○段│││之92││││
├─┼────┼────┼───┼────┼────┼──────┼───┤
│3│臺中市北│000-0000│13581│90960分│48,593元│667,487元│○
○○區○○段│││之92││││
├─┼────┼────┼───┼────┼────┼──────┼───┤
│4│臺中市北│000-0000│56│90960分│47,382元│2,684元│○
○○區○○段│││之92││││
├─┼────┼────┼───┼────┼────┼──────┼───┤
│5│臺中市北│000-0000│1554│90960分│79,500元│124,956元│○
○○區○○段│││之92││││
├─┼────┼────┼───┼────┼────┼──────┼───┤
│6│臺中市北│000-0000│22│90960分│69,927元│1,556元│○
○○區○○段│││之92││││
├─┼────┼────┼───┼────┼────┼──────┼───┤
│7│臺中市北│000-0000│17│90960分│79,500元│1,367元│○
○○區○○段│││之92││││
├─┼────┼────┼───┼────┼────┼──────┼───┤
│8│臺中市北│000-0000│4│90960分│79,500元│322元│○
○○區○○段│││之92││││
├─┴────┴────┴───┴────┼────┼──────┼───┤
│權利範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合計│1,403,027元││
│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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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部分:
┌───────┬───────────┬────┬──────┬────┐
│建物建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備註│
││││(新臺幣)││
├───────┼───────────┼────┼──────┼────┤
│臺中市北區水源│臺中市○區○○街42之4│全部│386,900元│本院依職│
│段00000-000號│號4樓│││權查詢其│
│││││103年間│
│││││現值為│
│││││386,9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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