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告AB000-A112275
被告 朱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新臺幣80萬元慰撫金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刑事判決認定無罪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