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07號聲請人發洲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2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慶富造船股份│台灣銀行鼓│000000000000│26,909元│93年12月22日│AN0000000││││有限公司│山分行││││││├──┼──────┼─────┼──────┼────────┼───────┼──────┼───┤│002│慶富造船股份│台灣銀行鼓│000000000000│53,817元│94年1月9日│AP0000000││││有限公司│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