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乙○○
9樓之5甲○○丙○○上列聲請人因與廣聖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渠等與廣聖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現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因乙○○、甲○○設籍台中市,且已徵得丙○○同意為由,聲請將該訴訟移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查聲請移轉管轄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應由訴訟現繫屬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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