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上訴人本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本昭企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玉 被上訴人德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謝孟德
謝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四號),提起上訴,因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明玉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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