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王義道
王義雄 王義源 王義全
樓代理人 郭鑫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內湖區農會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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