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九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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