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即再抗告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法官迴避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三0一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林敏澤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