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
原告 陳敏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誌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