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投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謝慶馨
       李國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
11月22日投草警偵秩字第10600241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謝慶馨、李國樑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謝慶馨、李國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9月27日1時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號(太子港KTV)。
(三)行為:被移送人謝慶馨、李國樑於上揭時地,因細故發生
爭吵,被移送人謝慶馨係徒手、被移送人李國樑則持不知
何人所有之鐵管1支(未扣案)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謝慶馨、李國樑分別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張文東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
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4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三、核被移送人謝慶馨、李國樑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謝慶馨、
李國樑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
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分別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至未扣案之鐵管1支,雖供被移送人李國樑本件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然無證據證明為其所有,亦非查禁物
,爰不予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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