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告公眾聯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