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乙○○遷讓房屋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所占用房屋之市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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