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98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