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 邢益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