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甲○○原告請求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07,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又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為何人(含其住居所資料),其起訴亦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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