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017號債權人景穎噴塗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景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菘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並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及附表之發票人記載是否有誤?(發票人應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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