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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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演
鄭詠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學演、鄭詠哲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19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7年
7月10日期滿。扣案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1支,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鄭詠哲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呂學演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7月11日以106年度調偵字第195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同日確定,嗣於107年
7月1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2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1支,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各1份在卷足證,確為仿冒聯富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且上開麥克風係被告鄭詠哲供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亦為被告呂學演所有供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物,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