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65號
原   告  許玉玲
原   告  王伯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兆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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