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65號
原 告 許玉玲
原 告 王伯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兆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