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545號
原   告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原   告 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學偉
一、上原告等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楷峰
  閣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
  ,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原告邁金達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
  仟壹佰元,是原告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
  元、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仟捌佰伍拾元、原告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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