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379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旻良
被   告  許傑惇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本件肇事之侵權行為
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竹117線與台15線口附近,亦有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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