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抗告人 陳建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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