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告中盛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懋巨鎮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