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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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90號原告 李旻 其被告 小蓓蓓 美容坊即童鈺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696元(含資遣費140,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51,563元、特休未休折算之工資90,433元、歸還扣押之薪資20,000元與自109年4月16日到109年5月31日之無薪假工資35,7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27元(計算式:3,640元×2/3=2,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3元(計算式:3,640元-2,427元=1,213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玉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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